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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煤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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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煤矿安全管理的行为,编制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力度工作。
1.3 实施煤矿安全服务前,服务单位必须与煤矿单位签订书面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服务单位对煤矿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关于煤矿安全相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服务单位进行。
1.4 煤矿安全服务应实行总服务工程师负责制。
1.5 煤矿安全服务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1.6 煤矿安全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 煤矿安全服务机构 服务单位派驻煤矿负责履行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
2.2 煤矿安全服务工程师 取得国家安全服务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安全服务人员。
2.3安全总服务工程师 由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服务合同的履行、主持煤矿安全服务机构工作的服务工程师。
2.4 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代表 经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安全总服务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煤矿安全服务机构中的安全服务工程师。
2.5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 根据煤矿安全服务岗位职责分工和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安全服务工作,具有相应安全服务文件签发权的安全服务工程师。
2.6安全服务员 经过安全服务业务培训,具有同类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安全服务工作的安全服务人员。
2.7 煤矿安全服务规划 在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安全服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煤矿安全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安全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8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安全服务规划,由专业煤矿安全服务工程师编写,并经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批准,针对煤矿安全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安全服务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9煤矿矿井例会 由煤矿安全服务机构主持的,在煤矿安全实施过程中针对煤矿安全质量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2.10煤矿安全巡视 煤矿安全服务人员对正在矿井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3、煤矿安全服务机构及其设施
3.1煤矿安全服务机构
3.1.1煤矿安全服务单位履行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时,必须在煤矿现场建立煤矿安全服务机构。
3.1.2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煤矿安全服务人员应包括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煤矿专业安全服务工程师和煤矿安全服务员,必要时可配备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代表。
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煤矿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服务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的需要。
3.1.4 煤矿安全服务单位应于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矿方。当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煤矿安全服务单位应征得矿方同意并书面通知矿方;当煤矿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书面通知矿方。
3.2 煤矿安全服务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的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的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工作时,须经煤矿矿方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煤矿安全服务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煤矿安全服务规划、审批项目安全服务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煤矿上所有的安全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安全服务人员的工作,根据煤矿的安全情况可进行安全服务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安全服务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安全服务工作会议,签发安全服务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和处理安全方面的隐患
7、组织编写并签发安全服务月报、安全服务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安全服务工作总结;
8、审核签认安全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组织安全服务人员对待验收的安全进行质量检查;
9、主持整理煤矿安全服务资料。
3.2.3 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安全服务工作;
2、按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的授权,行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安全服务规划、审批安全服务实施细则;
2、调解煤矿安全方面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3、根据煤矿安全进展情况进行安全服务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安全服务人员。
3.2.5 煤矿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专业的安全服务实施细则;
2、负责专业安全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专业安全服务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煤矿提交的涉及专业的计划、设备更新,并向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专业安全验收;
6、定期向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提交专业安全服务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专业安全服务工作实施情况做好安全服务日记;
8、负责专业安全服务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安全服务月报;
9、核查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安全服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服务工作;
2、检查煤矿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矿井直接获取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国家煤炭安全规范,对开采安全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做好安全服务日记和有关的安全服务记录。
3.3 煤矿安全服务设施
3.3.1 煤矿安全服务公司应提供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满足安全服务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3.3.2 安全服务机构应根据煤矿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安全服务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4、煤矿安全服务规划及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
4.1 煤矿安全服务规划
4.1.1 煤矿安全服务规划的编制应针对煤矿实际情况,明确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煤矿安全服务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 煤矿安全服务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矿安全服务规划应在签订安全委托服务合同时,经安全服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煤矿安全会议公布;
2、煤矿安全服务规划应由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主持,专业安全服务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煤炭安全服务规划应依据: --煤炭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文件; --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标准、技术资料; --煤矿安全服务大纲、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文件。
4.1.3 煤矿安全服务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煤矿的概况;
2、煤矿安全服务工作范围;
3、煤矿安全服务工作内容;
4、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目标;
5、煤矿安全服务工作依据;
6、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
7、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煤矿安全服务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程序;
10、煤矿安全服务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煤矿安全服务工作制度;
12、煤矿安全服务设施。
4.1.4 在煤矿安全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安全服务规划时,应由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组织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研究修改。
4.2 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
4.2.1 对中型及以上较大的煤矿,安全服务机构应编制安全服务实施细则。安全服务实施细则应符合安全服务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煤矿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 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序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煤炭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批准;
2、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应由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编制;
3、编制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煤炭安全服务规划; --与煤矿安全专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 --煤矿安全组织设计。
4.2.3 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专业的特点;
2、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的流程;
3、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煤矿安全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煤矿安全服务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煤矿开采时的安全服务工作
5.1 制定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制定煤矿安全服务工作总程序应根据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安全服务工作程序。
5.1.2 制定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程序应结合的特点,注重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的效果。煤矿安全服务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当涉及到煤矿特殊的工作时,安全服务工作程序应符合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的规定。
5.1.5在安全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安全服务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 煤矿安全例会
5.2.1 在煤矿开采中,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煤矿安全例会。会议纪要应由煤矿安全服务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2.2 煤矿安全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安全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安全生产的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安全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其他有关安全事宜。
5.2.3 煤矿安全总服务工程师或煤矿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专项问题。
5.3 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工作。
5.3.1当煤矿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时,煤矿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应要求矿方报送相应的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3.2煤矿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应对矿方报送的拟进矿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煤矿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或有关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煤矿安全服务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构配件、设备,安全服务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安全服务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矿方限期将不合格的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3.3煤矿安全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矿方直接影响质量安全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3.4对未经安全服务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工序,安全服务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煤矿严禁进行下一道生产工序。
5.3.5煤矿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应对煤矿报送的安全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3.6 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缺陷,安全专业服务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安全服务工程师通知,要求煤矿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3.7 安全服务人员发现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应通过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及时下达暂停令,要求煤矿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安全服务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复工报审表。安全总服务工程师下达暂停令和签署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上级报告(特殊情况除外)。
5.3.8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强的安全质量,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责令煤矿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相关上级领导认可的处理方案,安全服务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及时向上级安全机构及本安全服务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开采作业暂停及复工
6.1.1 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在签发开采作业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安全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签发。
6.1.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可签发开采作业暂停令:
1、要求暂停作业、且需要暂停作业;
2、为了保证开采安全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开采出现了安全隐患,安全总服务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开采的紧急事件;
5、未经许可擅自开采,或拒绝安全服务机构管理。
6.1.3 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在签发暂停令时,应根据作业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
6.1.4 由于导致作业暂停,在具备恢复作业条件时,安全服务机构应审查矿方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签署复工报审表,指令矿方继续开采作业。
6.2 合同争议的调解
6.2.1 安全服务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安全服务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安全总服务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安全总服务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安全服务机构应要求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2.2 在安全总服务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2.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安全服务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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